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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大同商标注册——想为公司注册个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很多做企业的朋友都会遇到商标注册的问题,重要性不必多说,像以后的投融资,包括企业估值,商标注册都是一个跟重要的考量点。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说说,注册商标所需资料有哪些?商标注册——想为公司注册个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2、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3、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来填写;4、如果不是您亲自去申请注册的话,还需要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必须要注意的是,《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办理途径: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公司办理。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如果在准备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商标服务机构咨询,或者直接咨询。不论你是进行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公司注销都可以咨询,我们都能给创业者最完善的服务和疑难解答,让你尽可能地少走弯路。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注册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商标专用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应当包含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这三项权利的全部转让,如果仅限于其中某一项权利的移转,还不能构成商标法上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基本程序有四项,就是首先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然后由签订转让协议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第三是商标局对所受理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审查,有些审查的要求是与大同商标注册审查时的要求是一致的,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如果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经过审查是可以核准的,转让就被允许;第四是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则予以公告。
1、商标的标识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中自行改变大同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实践中,一些商标注册人为了让商标更美观或出于其他原因,会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或者在商标外加上方框、圆框或线条,这些行为都属于随意改变商标,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必须确保商标的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将商标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2、商标的使用主体
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或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
3、商标的使用范围
在注册商标时,申请人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使用商标时,申请人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如果想在核定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申请人须另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4、商标的注册标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在“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和“商标使用范围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两种情况下,申请人在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都属于违法行为。
5、商标的使用证据
在商标相关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商标使用必须通过证据来体现,没有商标使用证据,当事人就不能证明商标使用事实的存在。
在实践中,一些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导致商标权丧失。
此外,在涉外注册过程中有些国家的注册管理部门也要求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使用证据来确权。因此商标权人一定要注意保存商标的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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