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商标续展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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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商标续展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大同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2 08:53:25

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不断往上增加。随之而来的商标问题也多了起来。许多人以为大同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不会遇到什么是事情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还需谨防商标撤三,那么商标权人该如何避免商标撤三呢?什么是商标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何避免商标撤三?避免商标撤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那么哪些东西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

1、发票。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填写发票的时候,只填写简称,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所以在填写发票的时候,要认真、规范,为商标的使用留有有力的证据。

2、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3、合同或者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有些合同或者协议,并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4、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5、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一般来说,农村无商标农产品价格与城市流通中有商标农产品价格不同。这是因为有商标的产品比普通产品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商标查询是大同商标注册成功的关键吗?商标种类繁多,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等,其中文字商标中的中文商标比较容易判断,这也是众多商标注册申请人头疼的商标类型之一。

虽然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但也存在着一些适合作为商标使用的限制条件,如使用较为普遍、上口较长、便于记忆、意义适当等。这些条件是必须的,所以只有几千字。现在,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商标申请数量越来越多,这使得商标注册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而文字商标的注册越来越像玩文字游戏,不断地拆分和组合,所以什么样的文字商标是不一样的,如何在相似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修改,可以增加注册成功的可能性。首先,有一个概念,所谓的近似有一个范围。

商标近似是指由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应用的相似商标将被视为近似。因此,在商标查询前,有必要对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确认。商标分为45大类,每一类都有几个相似的类别,每一类都有许多商品或服务的选择。相似组中的商品或服务是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当然,在类似的群体中也会有一些类似的商品,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其次,在申请商标注册前,最重要的是进行商标注册查询,看是否与之前的商标申请有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导致商标注册失败,不仅浪费了商标注册的成本,但也浪费宝贵的时间。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成功的关键吗?根据点滴橙的知识产权,我们在查询商标时也应该调整态度。查询不能告诉我们100%的结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或建议,慎重决策,不要轻信任何成功的商标注册理论。

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了《2016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其中显示,全国海关2016年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余批,涉及货物4205.82万余件。

《保护状况》显示,2016年,全国海关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力度,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余次,其查扣侵权嫌疑货物呈现以下特点:以海关依职权主动查扣为主;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侵犯专利权货物持续增多;大多数涉嫌侵权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海运和邮递是查获侵权嫌疑商品的主要渠道;查获的侵权嫌疑商品以消费类为主;查扣涉嫌侵犯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商品数量持续增长;进口环节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上升趋势。

2016年,全国海关在开展日常执法的同时,还适时开展了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出口电动平衡车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等专项整治工作,着力打击危害性强、国际国内反响大的侵权行为,切实净化口岸环境,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所以,保护海外市场,防止海外商标侵权,我们应从商标海关备案做起。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所提交的商标图样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是最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通常,我们在考察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构成商标标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义、叫法和外观构成等),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这个要素过于复杂的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过于复杂的标志与过于简单的标志一样都不便于识别和呼叫。

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比如,将苹果电脑的标志做在水果行业,简单地讲,卖苹果的商户以苹果的外形标志作为其商标;或是鞋店以皮鞋的外形作为其商标,显然是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便于在消费群体中将这些特定的商户与其他同业者进行区分。

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是在考量一个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非常重要的因素。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其识别的主体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也可以说,我们在观察一个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时应当站在其相关公众或此领域的消费者的角度。比如,对于大型医疗器械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医疗机构的角度,而不是患者的角度;对于婴童用品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成年人的角度,而不是儿童的角度;对于香烟外包装封拉线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烟厂的角度,而不是烟民的角度。

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有一些商标,从标志本身来看,符合注册商标的所有要求,甚至曾经被核准注册,或一度被评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但是由于使用不当和保护不利,以至于这些商标在行业内,丧失了显著特征。这样的商标如“阿司匹林”“尼龙”“吉普Jeep”,等等。

当这些标志由于沦为行为通用词,从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也就不再适合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知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所提交的商标图样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是最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通常是指商标为实现其功能所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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