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城区公司商标续展要注意什么
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大同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的含义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驰名商标之所以受到特殊保护,是因为它的“驰名”从这个角度来看,驰名商标又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虽然任何一个普通商标注册都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但是在它“驰名”之前,却不能享有只有驰名商标才能享受到的特殊保护。因此,“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核心应在“驰名”二字上。
2、—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是说,一个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取决于“主管机关”的认定,而取决于是否“在中国味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应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驰名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它就永远是一个驰名商标。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标称某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这种现象),实际上赋予了“驰名商标”以永久或较长时间的地位或者称号,这是不符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基本精神的。
3、—个特定商标自身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并无意义,只有当它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时才有意义离开了具体的情势而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至少在商标法上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也是不真实的。
4、驰名商标不但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而且同时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由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总是与具体的冲突情势联系在一起,因而“驰名商标”一次本身就具有一种特殊含义:它表明了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之间的冲突。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但与该商标的所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还关涉与其对立的另一个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绝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充分尊重并保护与该“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所有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的参与及相关权利,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商标相似是指在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不同的使用者所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其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相似,使消费者难以分辨的商标。那么判断商标相似的原则是怎样的?
(1)一般购买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够分辨的原则。购买人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某种牌号的商品时,总是以他对某种商标的记忆或这种商标在他头脑中留下的印象为依据的,而这种记忆和印象是不精确的,或者说是模糊的,购买人通常记住的仅仅是商标的某些特征。
(2)总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的原则。两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就商标的总体加以观察,这一原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3)隔离观察原则辨别商标是否相似,并非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加以对比,而是隔离观察。隔离观察使商标的标记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义变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烈意义的一种附加。
从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可知,通过构建知识产权资产多样组合的资产池的形式来进行产品设计,包括对资产本身的权利性质、收益来源或者时间周期等进行合理的组合搭配,可以有效分散风险,保证未来现金流的稳定与与持续。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比实体资产要复杂很多。
首先,从知识产权自身价值而言,其权利状态具有不稳定特性,需要第三方机构对与交易相关的权利归属、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以及可能出现的侵权诉讼等问题进行尽职调查。
其次,其作为基础资产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不仅与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有关,还与特定主体的运营能力和其他资源的相互配合有关,因此难以准确预估。
再次,知识产权价值不仅包括传统模式中以许可、交易作为现金流来源的显性价值,还包括知识产权的自持使用或与有形资产组合使用层面包含的隐性价值,相较于版权和商标权,这种情况在专利中尤其明显。
因此,应为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机构,采用隐性价值显性化的新型估值方式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则需对权利进行价值评估和调查,即评估知识产权被商业化以后能否在未来足以支付投资人本息或红利的现金流。
知识产权证券化运作各个环节的当事人较多,各种不确定因素也相应增多,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而言,不管是在信息披露内容、民事主体还是法律责任的分配上,均有很大程度的局限性。因此应建立贯穿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各个运作环节、涵盖参与运作的全部当事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如,发起人须在证券化全过程中,承担向投资者披露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授权合同类型、授权范围和具体内容、发起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具体履行方案等信息的义务。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所提交的商标图样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是最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通常,我们在考察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构成商标标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义、叫法和外观构成等),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这个要素过于复杂的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过于复杂的标志与过于简单的标志一样都不便于识别和呼叫。
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比如,将苹果电脑的标志做在水果行业,简单地讲,卖苹果的商户以苹果的外形标志作为其商标;或是鞋店以皮鞋的外形作为其商标,显然是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便于在消费群体中将这些特定的商户与其他同业者进行区分。
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是在考量一个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非常重要的因素。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其识别的主体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也可以说,我们在观察一个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时应当站在其相关公众或此领域的消费者的角度。比如,对于大型医疗器械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医疗机构的角度,而不是患者的角度;对于婴童用品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成年人的角度,而不是儿童的角度;对于香烟外包装封拉线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烟厂的角度,而不是烟民的角度。
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有一些商标,从标志本身来看,符合注册商标的所有要求,甚至曾经被核准注册,或一度被评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但是由于使用不当和保护不利,以至于这些商标在行业内,丧失了显著特征。这样的商标如“阿司匹林”“尼龙”“吉普Jeep”,等等。
当这些标志由于沦为行为通用词,从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也就不再适合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知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所提交的商标图样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是最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通常是指商标为实现其功能所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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