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公司商标续展不能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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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高公司商标续展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大同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7 08:47:12

乐高集团于1932年创办,其后的1958年乐高积木诞生,全新的耦合系统原理在丹麦获得专利,开创了乐高积木无限次拼搭的可能性。大家熟悉的LEGO标识和乐高中文商标都是乐高集团的注册商标,在全球范围内,乐高集团始终以切实的行动积极保护乐高商标,每年都会将一定数量的商标案件诉诸法院。针对商标和产品仿冒行为的保护是一个困难、漫长、并且代价高昂的过程,但乐高也从未放弃。

在多年的努力中,乐高集团在商标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也获得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激励并促使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乐高集团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不被侵犯。2017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定LEGO标识以及乐高中文商标为驰名商标。此次判定对于乐高集团而言非常重要,它体现出乐高商标将在中国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也意味着乐高集团针对玩具类别之外侵犯LEGO商标的行为也能更好地进行维权。

如今越来越多企业开始重视商标保护,这体现在其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行为中,同时政府、行业、媒体也分别从立法执法、行业规范、舆论监督等方面展开了对商标保护的行动。可以说,“保护知识产权”已不再仅仅是企业单方面为了维护商业利益的举措,而是在现今的时代背景下,通过鼓励创新、保护原创,促使行业和市场朝着健康、良性、可持续方向发展的驱动力。

在强化商标保护意识同时,建议企业做好几方面工作。企业要熟悉商标保护规则,避免无意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主动利用商标保护规则,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商标权益。尽早进行大同商标注册工作,避免隐患。高度重视商标战略,提高产品的质量信誉。企业要加强商标标识管理,杜绝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及时发现侵权线索,并做好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加强和执法机关的合作。

所谓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大同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在发达国家,这种行为早就被美国商标法、澳大利亚商标法、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英国法院的判例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自此有了法律依据。反向假冒的行为主体既可能是商标注册生产商也可能是销售商。

1、一些人从字面上理解,认为行为主体只限于经销商,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生产商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销售给销售商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同样是投入市场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或事后取得商标注册人同意,同样构成反向假冒行为。一些观点认为,行为人如果是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人,则可以视为已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许可使用仅限于使用该注册商标或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被许可人无权更换该注册商标。

2、商标反向假冒的危害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这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

3、对更换一词应做扩张解释对更换行为的理解,不应该局限于字面意义,商标注册应该做扩展理解。更换的表现形式应该有以下几种:①行为人撤换掉原注册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②行为人用自己的商标覆盖原注册商标;③行为人撤换掉原注册商标换上第三人的商标(已经第三人同意);④行为人用第三人的商标覆盖原注册商标(已经第三人同意);⑤行为人仅仅撤换掉原注册商标但并不加贴任何商标;⑥行为人既不撤换也不覆盖原注册商标,而是将带有原注册商标的商品重新进行包装或分装并加贴自己的商标,如把大包装糖果换成小包装糖果等。

很多客户认为自己注册了一种字体的商标,在包装上的商标可以随便更换字体,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这样就违背了商标专用性原则,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关于不同字体的商标保护问题吧!

简体汉字与其对应的繁体汉字在发音,含义等要素方面都是完全相同的,只不过是笔画的多少不等而已。因此,无论是简体汉字,还是繁体汉字,作为大同商标注册后,其对应的汉字字体同样会得相应的保护,即如果注册人注册的是简体汉字,那么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对应的繁体汉字,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当然,注册人也不可以在使用相对应的繁体汉字时标示注册标记。否则,就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如确需使用,就必须及时地重新申请注册或在使用时不标示注册标记。同理,还有相对应的各种艺术字体,使用时都必须以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状态为规范。

你注册了简体字商标名,别人用繁体字,如果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是不可以注册的。

《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简体汉字与相对应的繁体字,在发音、含义等要素上是完全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笔画的多少,因此,如果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就属于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这是不可以注册的。

在中国申请注册汉字商标,应按中国人的习惯,以简体字最好,但也不反对用繁体字作商标。简体字商标与其对应的繁体字商标在发音、含义、构成等据以决定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的要素方面均完全相同,区别只在于用字笔划的繁简,而这是由于汉字的特点以及中国的书写传统所决定的。

因此,无论是简体字商标,还是繁体字商标,在获准注册后其商标内涵都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换言之,如果获准注册其中一种字体的商标,那么另一种字体的商标也自然受到同等的保护。

(1)《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大同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督伪造、搜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rf等便利条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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