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公司商标续展的流程
从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可知,通过构建知识产权资产多样组合的资产池的形式来进行产品设计,包括对资产本身的权利性质、收益来源或者时间周期等进行合理的组合搭配,可以有效分散风险,保证未来现金流的稳定与与持续。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比实体资产要复杂很多。
首先,从知识产权自身价值而言,其权利状态具有不稳定特性,需要第三方机构对与交易相关的权利归属、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以及可能出现的侵权诉讼等问题进行尽职调查。
其次,其作为基础资产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不仅与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有关,还与特定主体的运营能力和其他资源的相互配合有关,因此难以准确预估。
再次,知识产权价值不仅包括传统模式中以许可、交易作为现金流来源的显性价值,还包括知识产权的自持使用或与有形资产组合使用层面包含的隐性价值,相较于版权和商标权,这种情况在专利中尤其明显。
因此,应为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机构,采用隐性价值显性化的新型估值方式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则需对权利进行价值评估和调查,即评估知识产权被商业化以后能否在未来足以支付投资人本息或红利的现金流。
知识产权证券化运作各个环节的当事人较多,各种不确定因素也相应增多,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而言,不管是在信息披露内容、民事主体还是法律责任的分配上,均有很大程度的局限性。因此应建立贯穿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各个运作环节、涵盖参与运作的全部当事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如,发起人须在证券化全过程中,承担向投资者披露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授权合同类型、授权范围和具体内容、发起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具体履行方案等信息的义务。
随着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大同商标注册的不断涌入,带动了商标注册代理业的蓬勃发展。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代理?
1、专业方面如果是由一个质量好的专业商标代理来处理的话,事半功倍。
2、法律方面商标代理人所具备的商标法专业知识,需要通过对一系列商标法律知识的全方位专业学习和实践来积累。
3、经验由于长期接触商标事务、各类失败和成功案例,商标代理人在处理商标确认事务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综合技能和实践经验,对处理商标确认事务非常有帮助。
4、节约成本委托代理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代理费,但实际上是最经济的方式。申请人将去参加一次特别旅行。差旅费和住宿费必须是必要的开支。由于申请人没有商标专门知识,在注册的所有方面都不可避免地要花费“不正当的钱”。如果商标注册申请因为一点疏漏而被驳回,那就好比“失去妻子,失去军队”。
5、有益于商业
一、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通过品牌识别引导消费者购买或消费。
二、商标促进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或者稳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三、商标是公司品牌的根,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是公司承诺和质量的标志。
四、商标是公司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商标是申请国家免检、省市级、驰名商标和质量认证的前提。对企业来说,选择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尤为重要,让企业享受专业服务,节约成本,是商标注册的良好选择。
国际专利申请保护
目前PCT成员国已达到126个。其中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和全体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等工业化国家,也包括韩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几乎覆盖了世界上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重要国家。中国申请人通过PCT途径提出国际申请,就自动地指定了所有PCT成员国,即该国际申请在所有PCT成员国都是有效的申请。
二、为什么选择PCT专利申请程序
中国申请人通过PCT程序可以获得下列主要好处:
1.申请人可以使用中文提出申请;
2.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请求外国(PCT成员国)给予专利保护;
3.申请人仅需用中文(或英文)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一套申请文件即可确定该申请的申请日,并被认为是同一天在各指定国提出的申请;
4.在进入各国的国家阶段之前,申请人已经得到国际检索报告和初步的审查意见,通过这些情报,申请人可以初步判断该申请在各国专利局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国家阶段;
5.推迟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使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前景和技术情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入预定的指定国,有了充分的决策时间,使得大额资金的投入更为准确。
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大同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那么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日本旧《商标法》也规定在先使用人必须为善意,判例和一般观点将此理解为“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日本现行《商标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立法用语的选择上以“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取代了“善意”。英国有判例认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欺骗的意图,也没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誉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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